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物资设备验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满足教学与科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验收是物资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部门及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监察部门依法对验收、入库工作实施监督,验收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根据学校、各单位两级管理的要求,分别成立学校验收管理小组和各单位验收工作小组。
(一)学校验收管理小组。后勤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务处、审计办公室为验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验收工作的过程协调与管理监督。
(二)各单位验收工作小组。各单位由项目申报部门(使用部门)领导担任组长、资产管理员和校内验收专家等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具体采购项目申请人或经办人应该参与项目验收。
第五条 学校验收管理小组职责
(一)负责管理全校验收工作;
(二)协调解决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其他必要的事项;
(四)负责参与成交金额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及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验收;
(五)指导、检查和协调各单位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小组的工作;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验收任务。
第六条 各单位验收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成交金额单台(套)10万元(不含)以下、批量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成交金额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批量2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七条 验收方式分为各单位自行验收和校级验收。
凡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项目都必须进行验收,由经办人填写验收单。
(一)各单位自行验收:批量金额1万元(不含)以下,由经费负责人负责完成验收;批量金额1万元(含)以上,单台(套)10万元(不含)以下或批量20万元(不含)以下,由各单位的验收工作小组自行组织验收。
(二)校级验收: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20万元(含)以上,由各单位验收工作小组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校级验收,专家组成员根据验收物资设备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人数视项目领域涉及情况和项目资金情况而定。
第八条 验收应根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产品说明书等进行。
第四章 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九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购置的物资设备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到货前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第十条 购置的物资设备到货后,供应商完成安装调试后,经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书面向各单位验收工作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各单位根据规定完成自行验收。需校级验收的,应在充分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附带中标通知书、合同书等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校级验收申请,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执行校级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物资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二)技术质量验收指通过直观、通电等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各单位自行验收程序: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填写验收单(表5),验收合格的将验收单提交国资科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根据验收实际情况,向供应商书面提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表6),供应商整改后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每次验收均需填写验收单。
第十三条 校级验收程序:各单位根据合同规定,自行验收合格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验收申请单》(表2)和初级验收的验收单(表5),经审核后执行校级验收。校级验收后,由验收专家在“学校验收领导小组意见”一栏中填写验收结果,参与人员签字确认结果。验收不合格的物资设备,各单位书面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再组织验收。每次验收均需填写验收单,以备抽查。
第十四条 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20万元(含)及以上物资的验收,国资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工作的协调和管理,使用部门负责验收具体工作,组织专家组、项目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供货单位等参与验收,验收成员一般在7~9人(其中包含验收组固定成员,即使用部门领导、资产管理部门代表、主管部门代表、审计部门代表4人),专家组成员根据验收设备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人数视项目领域涉及情况和项目资金情况而定。最终专家或专业机构的意见即为学校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进口减免税设备的验收程序:各单位完成初验后,由现代技术中心组织校级验收。
第十六条 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验和检测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仪器设备,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指定机构或第三方的意见即为学校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入库。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08号)的相关管理办法,达到固定资产入库条件的采购项目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八条 付款。货物验收合格后,各单位必须在完成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货款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第六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九条 采购的物资设备原则上试运行完毕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验收程序,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购置的物资设备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等异常处理方法:
(一)物资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时,各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点收记录,物资设备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时间。
(二)物资设备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时,各单位在验货时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物资。确因物资设备升级换代等情况,无法按原合同供应的,应由厂家提供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供货的说明,并由供应商提出整改方案,由各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项目主管部门。
(三)物资设备的性能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时,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整改、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内规定视具体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做出限期整改处理;
(二)限期整改仍不能完全合格时,按本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执行,重大情况报学校验收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表:1、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专家抽取情况表
2、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质设备验收申请表
3、漳州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验收单
4、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验收单
5、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验收单
6、限期整改通知书
表1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专家抽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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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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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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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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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论证□ 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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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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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抽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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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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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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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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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验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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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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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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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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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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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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