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漳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漳财国资〔2019〕5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校内各单位按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完成教学、科技开发、行政、后勤服务等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学校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四个层次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后勤处国资科作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对学校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和检查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依照合同条款,会同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参与使用单位组织的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三)依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求,办理全校所购固定资产的出入库手续,登记相关固定资产明细账,并打印资产条形码下发至各使用部门。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五)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资产数据及报表。
(六)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报废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全院固定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八)负责对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
第六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和使用人,落实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国有资产的登记、清查、保管、统计和信息上报等工作。资产管理员变更应先办理资产核对与档案移交手续,方可离岗。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由国资科和财务处联合进行开展:包括对全校固定资产账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对清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学校研究处理。清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国资科与财务处要及时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每年至少对账一次,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并配备专职资产管理员,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确实落实到管理人和使用人。各部门指定一名专人(在编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务登记、政府采购预算申报、资产购置、验收、报废、校内调拨、资产清查等管理工作。
(一)组织本部门所购固定资产、办公耗材、实验室耗材验收工作。
(二)登记本部门所购固定资产、办公耗材、实验室耗材台账。
(三)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和损毁。
(四)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
第十一条 各部门实物资产保管人员要维护实物资产的完好,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发现实物资产丢失、报废、损毁、短缺或其他不能正常使用情况的,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汇报;对损坏损毁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向学校办理报修、报损或报废手续;因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由责任人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要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部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调拨移交
第十三条 教职工特别是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的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责任人,因工作(岗位)变动、调动、退休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以下几种情况应办理固定资产调拨移交手续:
(一)校内机构调整时,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国资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二)部门之间的财产调拨,需填写《漳州职业技术学院调拨申请表》,经调出、调入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国资科审核后,及时办理有关账目移交手续。
(三)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部门领导监督下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并及时到国资科办理有关账目移交手续。
(四)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应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组织人事部门核对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第十六条 对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学校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并填写《漳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报废审批表》,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通过后,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学校国资科。
(二)国资科会同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已鉴定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国资科原则上一年汇总一次,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出折旧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核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单件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2.单件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财政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的批复文件,是学校国资科及财务处调整有关固定资产账目的依据。
(六)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公开作价处理,价高者得,处理价格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处置收入根据收支两条线规定交财务处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资产报告
第十九条 国资科和财务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加强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同时,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年度报告由国资科和财务处负责编制上报,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及使用人都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学校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实物资产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资产或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四)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