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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0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合同,是指学校及各职能部门、下属非法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凡涉及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均应当订立合同。

第四条 学校依法规范和完善对各类采购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在办理相关采购合同业务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签订,保证采购合同的合法性;

(二)确保真实履行,保证采购合同的有效性;

(三)积极有效监控,保证采购合同资料的完整性;

  (四)及时处理纠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采购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采购合同分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服务、工程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学校授权的相应职能部门科室负责归口管理。

第八条 合同事务管理涉及的主要部门分为办公室、职能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或科室、审计科,依各自权限和职责实施合同管理。

 第九条 办公室作为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法律顾问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出建议;对各类合同范本进行法律审核;协助承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

(二)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负责全校各类合同的审核、备案与盖章。

第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依法负责合同范本的草拟(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  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

(三)负责合同草案的业务审核工作;

(四)负责将重大合同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

(五)负责指导合同承办部门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部门或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为相应合同的具体承办部门,承担合同业务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所承办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草案起草,并提交职能部门审核;

(三)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四)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合同验收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将合同及时提交学校办公室备案及存档。

 第十二条 学校监审部门作为合同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对重要及重大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的审核工作;

(二)对前期审核通过的最终合同文本进行备案;

(三)对重要及重大经济合同结算的相关审计工作;

(四)承担学校规定的其它相关经济合同的审计职责;

(五)依照学校规定的审计科职责落实工程合同审计程序。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审核与签署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与对方订立合同之前应当进行相关调查,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五条 合同应当由具体负责的职能部门牵头起草。有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权益;合同确有必要由对方草拟的,承办部门应就合同条款积极进行谈判,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合同内容,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大宗物资采购业务,以及基建工程项目业务等,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必须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条款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第十八条 根据合同的类别,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文本由学校持有若干份,分别用于办公室备案、存档,承办单位保存、财务科的报销凭证等。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经办人应将合同草案提交部门领导审核,必要时提交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重要及重大经济合同,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审计科、法律顾问、财务科进行联合审核,其他经济类合同由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合同经上述程序审核后,须经过下列方式取得授权方能签署:

(一)20万以上的合同,按照逐级审批的方式,部门领导审批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方可签署合同;特殊状况,可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由指定分管校领导审批指定签署。

(二)20万以下的合同,按照逐级审批的方式,部门领导审批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签署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学校印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负责合同的履行,按照议事规则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校长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或请求学校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全面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合同承办单位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或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之前,应事先与校法律顾问、审计科沟通,不得擅自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三条 业务管理部门依其权责,督促和协调合同承办单位依法依约履行合同,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的,合同承办单位可以提请主管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帮助,有关二级学院及部门或科室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十四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承办单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或转让合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变更和终止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失时,或合同承办单位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或电报后,应当及时告知部门领导、审计科,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按照议事规则必要时向校长请示,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合同事宜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审核与签署程序进行。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争取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学校需要向对方主张权益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仲裁或诉讼,或通过向对方发送主张权益的函件,中断诉讼时效,同时应注意避免损失扩大。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以合同承办单位为主进行。发生纠纷时,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根据合同的重要性,必要时会同审计科、校法律顾问、分管领导或校长、校长办公会、校党政联席会进行报告,同时应迅速收集有关证据,研究应对的对策和方案,经学校同意后抓紧进行解决。因合同纠纷引致仲裁或诉讼的,承办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依法应对和处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处理10万元以上合同纠纷过程中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纠纷处理完毕,应形成书面报告,说明纠纷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并应对发生纠纷的原因做出分析,学校受到损失的,要说明造成损失的原因和责任以及为防止损失所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章 合同的验收、备案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验收的组织工作。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程序的合同,按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工作。未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程序的合同,在验收时重点核对合同条款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由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审计科、非本单位的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完成后应由合同承办单位形成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和部门在办理合同事项时,应该重视对合同文本及合同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资料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资料和秘密外泄;应该按照各自权责负责本部门经办和管理的合同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合同资料在合同终结后1个月内,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送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备案(非经济合同不需在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合同资料的归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惩处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进行问责,予以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签订合同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或无效合同的;

(三)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四)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五)丢失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文件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的;

(八)玩忽职守,不积极认真履行合同,引起纠纷的;

   (九)发生纠纷后,隐瞒情况或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十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十二)泄露学校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的;

   (十三)合同用印违反学校规定的;

   (十四)不按规定收集、保管合同资料及将合同提交备案和存档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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