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有效防范采购出现腐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效率,更好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科研、贷款、捐赠等其它配套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佣、开发等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的行为。各部门的采购工作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执行。
第四条 采购实行校级和二级学院、部门两级采购机制,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目录清单和限额标准遵照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作为采购主要责任人在权限内负责具体采购任务,包括:立项审批、采购招标、签订合同、验收入库、报销拨款、日常使用、维修维护、转移报废等。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采购工作小组,依法依规履行采购各项工作职责。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成立专家库,由校内和校外相关行业人员组成。
(一)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工部、校办、财务、纪检监察审计、总务、教务及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全校物资、服务类采购招标工作;
(2)审议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3)负责研究确定采购组织方式、招标文件范本、合同文本范本、合理价格控制、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审批和监督;
(4)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上报校长办公室研究确定;
(5)根据具体项目的技术复杂性、金额大小等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可行性论证会,决定是否邀请专家参与评标会议。
(二)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辖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若干;采用校级集中采购的,且额度较小、技术较简单的项目,评标会议由办公室成员组成,必要时邀请申请部门、审核部门、验收部门到场参与开标评标;采购额度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依据学校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意见,须从专家库中选择3-5名的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评标会议。
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执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的事务性工作;
(2)负责落实执行校级集中采购事务性工作;
(3)指导、检查和协调各二级学院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
(4)完成学“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采购任务。
(三)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分工会主席、二级学院及部门总支纪检委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以5-7人为宜。
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采购具体事务;
(2)负责本二级学院(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本单位工程、修缮类项目采购的前期论证、立项,并由总务处审核受理;
(4)负责本二级学院(部门)采购招标立项审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合同款项的支付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采购项目申报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调研、立项、专家论证、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工作,提出采购标的物的选型,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采购方案,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校采购活动,依据规定对采购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实施监管,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三章 采购的立项和方式审批
第十条 采购项目立项原则。
(一)实施年度计划立项审批和阶段实施立项审批二审制度。各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实际工作需求,于上个年度末,提出下个年度采购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汇后,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二)年度工作中,根据具体项目实施需要,原则上专项任务按任务需要一次性提出采购申请;常规工作需要的,属办公家具、设备和实验、科研仪器设备设施每半年提出一次采购申请,属教学实训耗材按年度申请,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根据教学实训需要一次性提出下一年度教学实训耗材的采购申请;属办公用品按学期申请,原则上在开学第一个月内按一学期需要一次性提出申请;不易保存的生鲜物品、危化物品或紧急采购可以另行提出采购要求,并按权限规定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或批量货物、服务类采购额度达5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采购额度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属于重大采购任务;凡涉及重大精密仪器或设备,以及重大工程类采购项目,均需提出项目建议方案并经专业论证可行。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或包干经费内项目的具体采购方式批准权限:
(一)申请采购的每类单项或批量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预算额度在0.3万元(含)以下,由申请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实施;
(二)采购项目达0.3万元以上(含)1万元以下,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采购业务的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采购项目达1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采购的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四)采购项目达20万元以上,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由校长批准后实施;
(五) 教学实训仪器、设备、用品及服务的采购由技术中心审核,教材及教学所用图书等资料的采购由教务处审核,科研、教改等项目的采购由主管业务的部门或负责人审核,办公设备、设施及用品的采购由总务处审核。图书馆图书资料采购(含电子资源)由图书采购委员会审核。
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其它教学、科研、行政及工作需要的采购工作,均需由使用部门另行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上权限审批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责任范围。常规工作以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为单位负责提出和履行采购任务,专项活动、科研、教改等任务以牵头部门负责提出和履行采购任务。
(一)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本部门所辖教室、实验实训室、办公室、会议室、仓库等场所设施的非结构性改造装修、修缮维修,设备、仪器、家居、工具及耗材的添置、维护和维修的采购任务;其它所属工作所需的采购任务;
(二)各教辅和机关处室:本部门所辖办公室、会议室、仓库等场所设施的非结构性改造装修、修缮维修,设备、仪器、家居、工具及耗材的添置、维护和维修的采购任务;其它所属工作所需的采购任务;
(三)总务处:学校房产、道路、绿化、卫生、水电等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及耗材的新建、改建、修缮、添置、维护和维修的采购任务;部门用房的门窗、家具、风扇、空调等铁、木、小家电的维护维修的采购任务;受理已经批准立项的其它部门所辖房屋改造、修缮的采购任务;
(四)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部门所辖的信息化工程,公共实训室、教室、会议室的所用监控系统、投影仪、电脑等仪器设备的添置、维护和维修的采购任务;
(五)其它:各职能部门所负责的专项工作所需的采购任务。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的具体实施方式。由申请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立项的具体项目类型、经费额度,提出相应的采购方式,上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转由相应工作小组实施采购任务。
第十四条 各采购申报部门应当做好纳入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工作,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时间,明确采购需求参数,详细填报采购申请材料,做好立项及定期将属于集中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申报资料归集后,报送学校“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校内招标采购、校外招标采购。
校内招标采购是指由“采购办公室”或由二级学院及部门工作小组在校内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包含校内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校外招标采购是指由“采购办公室”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采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竞价、跟单采购、直接采购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若需预先设计采购方案的,采购项目申报部门不能单方面向委托设计单位作有关承诺,项目设计方案中不得设定影响采购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在采购过程中,设计单位与其它供应商应同等对待。工程类项目按行业规定实施。
第五章 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八条 已经确定中标商或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组织签订采购合同。额度较小或采用分批次零售采购的项目,可采用简便方式约定。
第十九条 凡学校采购项目,中标商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根据招标、中标投标等文件负责组织拟订采购合同或材料,学校“采购办公室”协助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拟定并审核采购合同,合同标的20万元(含)以下,由分管采购的校领导审批后签订,合同标的2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后签订。
第二十条 长期供货合同及以“服务” 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需经原合同审核、会签审查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校领导审核后执行,但增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且不得超过原审批的预算总额度。工程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不违反上级有关采购规定的前提下,以“服务”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到期后,经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充分市场调研、询价、考核的基础上,供应商确能严格履行合同、市场价格稳定的,同时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申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参照第十八条的权限规定审批后,方可续签合同。
第六章 采购验收及预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的大额项目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负责组织供货单位、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校产管理部门、财务及纪检(审计)等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应当签署验收报告书;额度较小可由申报部门会同纪检(审计)、校产管理部门三方验收;所有参与验收成员必须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货物采购过程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按上级有关规定,确因数额巨大、进口设备、文件要求等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提出申请,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校长审定后才能在采购文件中加以明确说明。
第二十五条 验收时应当严格按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及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并如实做好验收记录,确认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物资设备与采购合同出现不相符的,应查明原因并立即上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责任归属、如实填写验收报告并提供处理意见或建议,以便“退、换、赔、补”中把握主动。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参与验收,在验收报告上如实填写验收结论并签字确认。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赋予的职责,建立稳定、顺畅的沟通机制,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我校物资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二级采购管理部门的纪检员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方。二级采购管理部门的纪检员应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监督、管理。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二级采购管理部门的纪检员要切实履行依法监督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领导小组有权责令采购人员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并通过组织调查核实,核实后无问题,经领导小组同意,该项采购活动方可继续进行。核实后有问题,要坚决中断采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采购行为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购行为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购经办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严禁收受任何回扣、贿赂。严禁接受供货方的宴请和好处费。
第三十条 采购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警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采取规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私自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 在采购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给予限期整改、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撤职、辞退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宴请、接受贿赂、好处费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由于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使用国外组织及个人的投资或赠款进行采购,投资或赠款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原学校有关规定的条款与若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不符或相矛盾时,按国家及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调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