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漳职院勤〔2025〕171号)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防范采购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漳州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指学校各二级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佣、开发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及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实行校级和二级单位分级管理,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目录清单和限额标准遵照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各二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依法依规履行采购各项工作职责。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采购事务性工作。

(一)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后勤与资产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处、后勤与资产

处、审计办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全校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工作;

(2)制定采购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3)研究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代理机构的选取、控制价等;

(4)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后勤与资产处处长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后勤与资产处、审计办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执行政府采购及校内集中采购的事务性工作;(2)指导、检查和协调各二级单位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

(3)完成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采购任务。

(三)各二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单位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执行本单位采购具体事务;

(2)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方案征集和专家论证;

(4)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定采购项目的负责人及采购人代表;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论证科,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内部管理要求,负责制定、修订学校采购论证管理制度、操作细则及工作流程;

(2)负责重点审核采购项目内容、技术参数的合规性(避免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及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确保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及学校需求;

(3)负责组织集中采购项目涉及的单一来源论证、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方式变更论证等工作;

(4)负责招标文件合规审查,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5)负责采购论证业务咨询、业务培训等;

(6)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履约过程中的争议或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管理科,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学校决策部署,起草和修订学校采购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2)负责网上超市/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采购;

(3)负责采购计划的下达、采购公告的发布,作为监督人参与开标、评标、确认采购结果;

(4)收集、登记、审核采购审批资料,并提交标前会审批;

(5)指导和监督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6)处理采购招标中的质疑投诉举报工作;

(7)负责采购合同文本的拟定、修订,协调供应商及项目需求部门确认合同条款,协调办理合同签订手续,跟踪合同变更、解除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及时完成备案;

(8)负责采购合同及相关档案的归档管理;

(9)负责采购工作的咨询及业务培训,做好采购数据统计、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项目立项和审批

 采购项目立项原则。

(一)实施年度计划立项审批和阶段实施立项审批二审制度。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实际工作需求,于每个年度末,提出下个年度采购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学校下年度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二)单项或批量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额度20万元(含)以上及需采购进口设备的项目,由需求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方案征集和专家论证,审计部门全程监督审核(额度20万元以下项目,审计部门监督抽查)。

(三)单项或批量货物、服务类项目技术参数单一、服务内容清晰,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可由需求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进行论证,并报论证部门审核。

(四)涉及以下情况,项目立项审批前需开展需求调查:①100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②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④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九条  采购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申请采购的每类单项或批量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预算额度在1万元以下,由需求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采购项目预算额度达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经需求部门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报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由需求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三)采购项目预算额度达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由需求部门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后提出采购申请,报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四)采购项目预算额度达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

由需求部门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后提出采购申请,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采购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采购项目预算额度达20万元以上(含),由需求部门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后提出采购申请,经采购管理部门及分管采购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六)涉及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由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权审批。

(七)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审批依据学校议事规则行使审批权限。

(八)阶段实施立项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采购项目,校领导可以免签。

(九)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其他教学、科研、行政及工作需要的采购工作,需求部门提出经费预算追加或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上权限审批采购。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

  采购的具体实施由需求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立项的具体项目类型、经费额度,上报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转由相应工作小组实施采购任务。

十一  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采购、校内集中采购、校内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包含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省政府网上超市采购等;

校内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织的采购行为,包含市中介服务平台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等;

校内自行采购是指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的校内招标或二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组织的采购行为。

第十  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组织形式运用原则

(一)采购项目预算5万元以下由二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自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项目预算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原则上由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校内招标或校内集中采购,经审批,可由二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自行组织采购;

(三)采购项目预算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校内集中采购;

(四)采购项目预算50万元(含)以上和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工程类项目采购组织形式运用原则

(一)采购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下由二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自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项目预算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原则上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校内集中采购,经审批,可由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校内招标;

(三)采购项目预算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校内集中采购;

(四)采购项目预算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政府采购;

(五)工程类项目预算400万(含)以上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照行业标准实施。

第十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章 采购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支付

第十  采购项目成交后,采购需求部门应当在中标后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等要求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长期供货合同及以“服务”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  采购项目验收按学校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  货物、服务采购过程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若有特殊情况需要预付款,需征求财务部门同意。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条  各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赋予的职责,建立稳定、顺畅的沟通机制,主动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二十一  对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权责令采购人员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并通过组织调查核实,核实后无问题,经领导小组同意,该项采购活动方可继续进行。核实后有问题,要坚决中断采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采购职责

第二十  采购项目的负责人及采购人代表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采购项目负责人承担采购项目立项审批、项目论证、标书编制、招标评审、合同签订、项目建设、验收入库、报销拨款、日常使用、维修维护、转移报废等全过程事务性工作。采购项目负责人及采购人代表职责义务: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精通专业业务,熟悉基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

(三)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负责审查、评价

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为项目

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严格遵守项目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过程、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情况;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或者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质疑事项;

(七)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采购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按程序交由相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一)应当采取规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私自进行协商谈判的、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或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七)在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的宴请;收受回扣、贿赂、好处费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九)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十一)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与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十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三)由于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学校使用投资或赠款进行采购,投资或赠款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  原学校有关规定的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不符或相矛盾时,按国家及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调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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