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基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漳职院勤〔2025〕168号)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26-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省、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预算、采购招标、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后勤与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后勤与资产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后勤与资产处分管基建副处长、财务处分管预算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后勤与资产处工程基建科、财务处预算管理科、审计办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四)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五)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科学决策、民主集中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学校后勤与资产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方面的日常工作。后勤与资产处按照工作职责承办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与上报,负责编制工程估算和执行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管理工程合同、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负责组织审核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实施对工程项目其他配套工程的日常管理 

和建设管理。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提交基本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审议。

第七条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制度,主动接受校纪委、校审计办公室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与立项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及部门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发展需要,提出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后勤与资产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以及各单位需求申请的批复,组织拟订基建工程立项申请,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工程基建科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市发改委、规划局或建设局等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获上级

批准后,工程基建科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上报市

发改委或教育局等上级部门。

第四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报批管理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工程基建科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及学校的采购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采购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已经获学校批准;

(二)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三)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因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获批准后,工程基建科要积极办理基建工程相关的前期审批工作,包括规划、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审批等,并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工程基建科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八条 基建合同包括招投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基建合同谈判及签订,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重大项目合同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法务人员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基建科负责落实合同管理,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对学院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咨询、

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要进行严格管理,认真检查

合同约定条款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工程基建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工程基建科必须根据基建工程项目提供校方现场负责人的建议人选,并报学校同意后授权;现场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校方现场负责人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和安全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校方现场负责人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洽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要接受基本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六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校方现场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投资预算、款项支付、竣工结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 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5%;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7%,余3%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八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完成经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书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部门收到工程竣工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学院有关部门及政府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设施。

第三十四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设部门应责成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工程基建科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结算审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个工作日(大型项目6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送审资料送工程基建科。工程基建科负责组织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送达结算审核部门,且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结算审核部门在收到完整结算送审资料后,自审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向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计意见,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4天内及时与审核单位核对,并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审核单位;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审核时间由监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受委托审核机构对出具的成果文件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结算审核成果经校审计办复核后,结算审核部门签发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并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送交工程基建科按流程予以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及结算审核费用。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基建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学院档案室归档。

第四十条 工程基建科保存的工程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后勤与资产处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四十一条 工程基建科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若档案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章  重大工程项目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称为重大工程项目。为了加强我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规范化、程序化方式进行操作,进一步加强我校重大项目安排方面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保证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特制订本章。

第四十三条 重大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资金

落实情况和工程进展程度,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重大工程实施阶段、重大工程预备阶段、重大工程前期阶段。

重大工程实施阶段:项目已立项、项目法人已明确、资金基本落实、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以及在建项目;重大工程预备阶段:项目已立项,经过努力当年可望开工的项目;

重大工程前期阶段:项目建议书或规划已经编制,拟报请立项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重大工程项目应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审议,操作上应严格执行采购招标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已确定为我校的重大工程项目,后勤与资产处、其他职能部门、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要全程跟进,确保工程如期完工,对项目的采购招标等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重大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学校依法组织采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采购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财务处应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十八条 重大工程项目应由学校法人指定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建立和完善重点项目协调、调度、监督等机制,加强对项目的计划执行、工程进度、施工质量与安全、投资控制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学校各部门应给予支持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努力为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

第十  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后勤与资产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校审计办依规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校纪委对基建管理工作“监督的再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项目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严禁收受任何回扣、贿赂,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接受供货方的宴请和好处费,主动接受学校纪委、审计办公室检查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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