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绿化管理,改善校园生态环境,创造和谐校园,促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校园绿化的基本任务为: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做好校园绿化美化维护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后勤处为校园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绿化管理工作,并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师生员工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学校绿化建设由学校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绿化规划指标不低于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六条 根据学校的绿化规划建设,制定相应的绿化专项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绿化建设资金,确保绿化资金并落到实处。
第七条 绿化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园林绿地除规划必要的地形、水体、铺装、景观小品等景观设施外,还应融入校园文化内涵。
第九条 重视发展垂直绿化,充分利用墙体和屋顶进行立体绿化,增加绿化面积,以提高绿地使用率。
第三章 绿地管理
第十条 已规划为绿化用地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 在学校绿地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
(二)毁损园林绿化设施;
(三)在公共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在校内捕猎;
(四)擅自在学校内挖根及采集标本;
(五)在学校景点内生火焚烧枯草、物品等;
(六)在学校树木上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
(七)私自种植、养殖,挖坑掘窖、集肥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
(八)在校区内进行有损绿化、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占用或影响园林绿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前须向学校绿化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后方可施工,同时对景观小品和花草树木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捐赠园林小品、树木或种植纪念树,事先应与学校主管部门和绿化主管部门会商,共同确定安装或种植位置,树种和规格应符合学校园林绿化规划要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协助安装或种植,并与受捐部门共同做好后期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