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管理,满足教学、科研、生产、师生员工生活的需要,切实作好节水节电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的组织管理及职责学校水电供应、使用、维修管理由后勤处负责。各二级单位及外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即为本单位用水用电管理的总负责人,并对本单位的依法用水用电、合理节约用水用电及安全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
(一)后勤处职责
为了加强节水节电工作,后勤处负责全校供水供电管理工作,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负责全校用水用电的计划管理。
2.组织用水用电计量制度的实施,检查维护水电设施,保障计量设施的完好。
3.按时查抄用户水电使用数据,并通知各用户按时向财务处缴交水电费。
4.指导各二级单位开展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二级单位职责
各二级单位要做好所属教学、实训、办公室等场所的水电管理:
1.加强管理,厉行节约,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2.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及时向物业服务中心报修。
3.根据学校安排,及时做好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水电的供应管理
(一)水电供应首先满足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的基本需要,同时保证做到计划用水用电,节约用水用电。
(二)后勤处必须加强对供水供电安全设施的管理,对于违规者有权制止,对于发生严重事故酌情处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确保水电正常供应、杜绝水电浪费现象。
(三)后勤处应随时检查水电供应情况,经常与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取得联系,对临时停水停电事件应事先发出通知。
(四)各二级单位不得随意对用水用电设施进行变更、增加、转给他人使用,如确属需要时应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水电使用管理
(一)教学、科研、办公、生产、生活直接耗用以及为以上提供直接或间接服务的水电耗用均属合理用水用电范围,包括照明用电、学生实习用电、饮用水、卫生用水、教学实验用水用电、办公用水用电等。
(二)以下情况属于违章用水用电。
1.未经允许通过公共电网私自改动线路、私自接用电炉和其它各类电加热器。
2.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改变原有电加热器的用途如烧水、做饭、取暖等其它用途。
3.利用公用水洗涤私人用品。
4.未经允许将本单位用水用电设施转借他人使用。
5.其它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三)对于违章用电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未经同意私自使用电炉及电加热器者,没收电器并酌情进行罚款。
2.利用工作之便用电炉及电加热器从事烧水、煮饭及其它非工作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在校内通报。
3.未经允许乱接电线者,一经发现除责令拆除外,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有意损坏用电设备,如电表、用电开关及用电设施等,除按价赔偿外,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生严重事故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4.未经允许向他人转供电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转供时间向转供人收取电费进行相应罚款。
5.对盗用、破坏公共水电设施、财物,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违章用水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对未经允许私自向他人转供自来水和井水的,除按规定收取水费外,对转供人进行批评教育。
2.对未经批准用自来水搞建筑、刷车、浇花草树木以及其它违章用水的行为,除收取高价水费外,并进行批评教育。
3.对于损坏用水设施、用水计量表具及在水井边乱倒垃圾,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条 水电的计量管理
(一)学校将严格控制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指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核定出各宿舍的合理用水用电指标。即各宿舍用水用电定额,定额内免费,超额部分按水电标准收费,逾期缴交者,将加收滞纳金或暂缓供电供水。各宿舍应根据学院下达的定额,节约用水用电。
(二)以盈利为目的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用水用电,按学校供水供电成本交纳水电费。
(三)校外来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学校将根据市场水电价格(按营业价)收缴,任何个人单位不得随便更改水电设施和计量表具。
(四)无分户计量表具的公共住宅楼,应将用水用电总量平均分配到楼内的每一住户。楼内住户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水电费。
(五)寒、暑假期间,除正常办公和值班工作外,其它临时性经营活动和服务应按规定交纳水电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