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公共设施管理,杜绝损坏公物、浪费水电现象,并对被损公物、房屋做到及时维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设施包括:校园公共区域、楼宇(含教室、宿舍)等室内外的土、木、水、电及门、窗、玻璃、照明器具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 师生发现校园、楼宇等公共设施有损坏现象,均可报修。
第四条 报修程序:
1.师生从微信一站式服务平台报修窗口或拨打物业服务中心24小时值守电话2660001,报送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派专业人员组织实施。
2.教室、办公室、学生公寓等报修时,应做到及时认真、填写维修单时注明损坏位置、品类,并留好联系方式,待维修人员维修时,积极配合,维修后应负责验收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数量,在派修单上填写维修验收情况并签名,注明日期。
3.维修服务程序:物业接到报修→派出专业人员维修→楼宇管理员或报修人陪同检查→签字确认→维修单交物业存档。
4.物业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报修单转交给维修工,以免延误维修时间。如出现水管爆裂,龙头损坏等紧急情况,应急事急办,先维修再补办手续。当天报修当天完成,每日17:00以后递交的维修单,应分清轻重缓急,特事特办,力求做到“当天的事当天办”。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维修的,应当面向报修人说明情况,并做出日程安排。
第五条 全校师生均应要爱护所使用的设施,提倡师生文明行为,爱护校园公共财物。对故意损坏公物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1.凡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的工本费由损坏单位(个人)支付。学生宿舍损坏的家具、设备(包括)及各种用品经维修人员鉴定,管理员查明原因,按价赔偿。
2.若本室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赔偿费按本室人员数分摊,由宿舍长三天内收齐交学校财务处。
3.对于故意损坏的,视其情节轻重,将依规定处以1—5倍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
4、赔偿认定:维修工作开始前,维修工作人员将根据致损原因,做出是否赔偿的认定,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后,按程序进行缴费。
第六条 厉行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好水、电的开关。对故意浪费水电的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校园公共设施、水、电、土、木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漳职院综〔2021〕15号)》、《学生公寓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漳职院综〔2021〕15号)》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