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系各部门教学、教辅、科研、办公室用房以及会议室、资料室等辅助用房。
二、本办法所称面积特指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为房间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三、总务处为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承担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调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管理。
四、行政坐班(含“双肩挑”)人员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
五、办公用房在具体分配时,采取与办公人员所属部门位置就近原则,按自然间分配。
六、办公用房要遵循简洁、朴素、节能和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超标装修。
七、教学系部所用办公用房按照就近办公、高效服务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各自教学系部所在区域范围。教学系部内部或相邻教学系部之间的办公用房调整,由相应系部负责人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由总务处协调解决。
八、各系各部门须合理使用和充分利用办公用房资源,杜绝浪费现象。凡将办公用房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造成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学校将予以收回。
九、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系各部门要加强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自觉维护办公用房及所属办公用品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十、各系各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将教学用房变更为办公用房,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予以收回,没收出租、转让的全部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实际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要从严控制、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
十二、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总务处予以收回。
十三、在搬迁、调整办公用房时,应当遵循“调新交旧”的原则。各系各部门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应将原办公用房及时腾退移交总务处统一调剂使用。凡涉及到搬迁或调整的办公用房所属办公用品,使用单位要认真逐一登记,签章完毕后交总务处备案。
十四、各系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破坏办公用房房屋结构及其设备设施,凡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需对办公用房进行隔断、粉刷、吊顶等维修改造,须由使用单位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总务处视房屋情况提出方案,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具体落实。
十五、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性维修改造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实行招标,总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程监控。
十六、加强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建立学校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定期复核办公用房质量状况和使用状况,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
十七、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我校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
1. 副厅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2. 正处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3. 副处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4. 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二)辅助用房
1. 会议室共享,不列入部门用房总额;
2. 资料室、档案室根据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评估确定;
3. 保密室按上级规定标准配置;
4. 其它专项业务用房如招生就业接待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展馆、仓库等按实际需求另行分配。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