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价:
㈠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㈡ 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㈢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㈣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㈤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㈦ 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㈧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㈨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㈩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㈠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㈡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㈢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㈣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㈤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