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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 2024-11-27 【字体:

(漳职院学〔2022〕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养成遵章守纪良好习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违反考场纪律、考勤制度者,按《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及《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违反考场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坚持合法、合理、正当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在受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者。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拒不承认错误,不配合学校对事件调查者。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者。

(四)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规校纪事实,或伪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

(六)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者。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管制刀具或其他器械者。

(八)违反校规校纪群体为首者。

(九)纠集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十)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十一)威胁恫吓打击报复检举人或证人者。

(十二)同时有两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规校纪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再加重一级处分,若其中一项处分为开除学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留校察看(含考勤)期内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态发展者。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六)未满18周岁者。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分者。

第八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理:

(一)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参评奖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

(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三)赔偿因当事人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产生较大影响,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给予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可不予处分。

第十条  凡有本规定之外的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经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视犯罪事实及影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反行政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违反行政法规、规章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书写、张贴、散布反动或带有煽动性内容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冲击有关部门、机关,扰乱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组织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成立、参加邪教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其他非法组织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凡有阅读、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涉恐、涉暴、邪教内容的书刊、文字、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QQ、微信、微博等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违法信息及不良音(视)频资料等影响学校声誉,造成舆情事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允许,擅自组织或接受邀请,举办或参加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讲座等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阅读、收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复制、传播、或出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宣传、集会、活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设计、制作、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相关制品以及制造校园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哄抢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所涉财物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所涉财物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所涉财物价值达到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所涉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财物总价值处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盗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一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打架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指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

 1.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对动手打架未造成伤害,给予警告处分;

 2.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出具伪证者:

 1.对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对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对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在打架过程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凡有本条所列违规违纪行为并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外,另参照第十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诬告、侮辱、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写恐吓信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冒领他人包裹、邮件、财物等的,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电报的,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证件、证书、个人档案、户籍、学习成绩单或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生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违反学校规定,未经批准或报备,擅自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或举办沙龙、俱乐部活动者,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的加重一级处分。

(八)对其他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组织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宿舍内留宿本校其他学生、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校外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及其他禁烟区吸烟者,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将学生宿舍、床位转租或转借给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在指定范围内或不按规定进行点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无故迟归或点名后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还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七)无故夜不归宿或夜间点名后,私自外出且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还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八)未在指定范围内点名、无故私自外出、夜不归宿给予记过处分。同时还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九)未经批准,擅自搬动住处,责令限期搬回原住处,并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在外租房住宿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责令限期搬回学校住宿,逾期不搬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楼道内外乱倒垃圾、脏水、剩菜剩饭,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摔瓶子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故意在公寓内乱扔乱砸、破坏、弄脏墙壁,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公寓区、教学楼等实施高空抛物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宿舍内存放电热棒、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取暖器(浴霸)、电烫斗及其它800瓦以上大功率用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擅自破坏、拆除、迁移、自增公寓区(宿舍)供电线路及设施或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因此造成不良后果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在宿舍或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废弃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造成不良后果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者给予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违规携带、存放、使用法定违禁物品或危险化学品(助燃、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等)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校园内(公寓区、宿舍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或在校园内(教室、宿舍)使用明火、吸烟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高空抛物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罢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喝倒彩、怪声尖叫者,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并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爬门翻墙出入校门或宿舍区,破坏校园整洁,影响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藏管制刀具、镀锌管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外,给予警告处分,因私藏管制刀具、镀锌管等造成其它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在校园内乱摆摊设点,张贴广告、标语,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凡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设施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一)至(五)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赔偿损失外,暂缓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影响学校名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及助学贷款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若擅自组织外出并有其他违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各学院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并于事发或知晓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它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的分层管理和报批手续:

(一)处理程序

1.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审核事件经过并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2.经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复核。

4.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下的,学生工作部复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各二级学院下达处分决定书。

5.学校对各二级学院所作处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条款和处分项目不符的应当要求二级学院进行再次核查,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6.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呈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校长办公会(含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后,由学校下达处分决定书。

7.处分决定或处分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8.各二级学院要掌握学生思想动态,跟进做好学生思想稳定工作。

9.处分期限届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二)各二级学院对职能部门的复核建议,应及时、认真地研究;对所作的复核建议有异议时,报主管校领导裁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

(三)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在经讨论后递交给予学生处分的处理意见时,应当附有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证据及有关材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反校规校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五)若学生在接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不到相关部门进行陈述或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

第三十七条  参与违纪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所在院(系)及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违纪时间、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具体到文件名称、文号、条、款)和期限。除开除学籍外,处分期限一般设置为6--12个月,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四)申诉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五)公章和做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将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当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学生申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具体事项按《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采取的紧急措施的,依照非常时期的紧急通知规定给予处分,紧急通知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本规定从重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括本项。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漳职院〔2018〕76号)同时废止。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 件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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