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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于: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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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为确实加强校园重点要害部位的监管,加大校园安全管理力度,预防灾害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努力积极营造安定、安全的校园环境,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及师生生活保障有重要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供水、供电、饮食设施和重要档案资料室、重要实验室、图书馆以及实训室、报告厅、综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或重要校产集中处等部位。

第二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应履行审批手续,由所管单位填写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安全保卫处备案。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的标准是:本部位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大或一旦发生案件或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大、财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

第三条  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

第四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应制定相关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窃密等内容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切实落到实处,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具备相应专业的人员担任。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并定时向安全保卫处报告相关安全保卫工作执行情况,如出现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六条  各重点要害部门应建立安全保卫台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记录。安全保卫处应定时或不定时对各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台账进行抽查、检查。

第七条  各重点要害部门的负责人,应组织师生进行每天班前班后检查和每周末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尤其要做好下班后关窗、锁门、断电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安全保卫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除保证建筑牢固、加固门窗外,还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如红外报警器、现场报警器、监控等,必要时可申请配备一定的保安加强值班守护和巡逻检查,以确保安全。

第九条  重点要害部位得巡防人员应坚持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安全保卫处应及时向所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督促整改,涉及到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给以配合。

第十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负责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在接到安全保卫处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加强管理和防范,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防火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安全防火制度。配备足够、合规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装备报警器的单位必须加强监视检查。对所配备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或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保密部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阅文制度和文件管理制度,做到文件收发严格登记、分类管理,文件要存放在铁皮保险柜内保管。保密文件保管和阅文室要隔离,严格文件交接手续,以防失窃密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防盗重点部位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对重要设备仪器要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严防被盗。应当采取“三铁一器”,防盗门、防护窗、保险柜、报警器等防护措施。对安装的防盗报警器要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和报告。

第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要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路线图,在出入口和适当位置安装应急照明灯。开展大型活动要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安全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依法管理的观念,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

第十六条  原审定的重点要害部位因情况发生变化,现已不具备重点要害部位的条件而应当撤销的,由所管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致使要害重部位发生中毒、火灾、被盗、失窃密等案件和事故,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起施行并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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