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修订)
为认真贯彻落实平安校园建设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机动车管理
第一条 教职员工的私家汽车经安保处审核登记录入后,经南门进出校园,登记的机动车须为年检合格车辆;校外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如需进入校门,须先向安保处报备,并由门卫登记后经西门进入校园;到校参加考试、培训人员的机动车辆统一停放于漳州市体育场停车区,步行进入校园。
第二条 禁止的士、网租车等营运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如接送病人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经门卫同意后进入校园,即进即出。
第三条 严禁无牌照、共享汽车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将校园道路、场地作为教练场地。
第五条 生活保障用车(食品配送车、垃圾清运车等)进入校园应避开学生上下课、就餐等人流高峰期。建筑工程车辆进出学校,使用单位事先要与物业公司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不得进入校园。
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遇人流高峰时,主动停车礼让,全校范围内严禁鸣喇叭,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七条 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倒车入位,车头统一朝外停放,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二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 人员、非机动车进出校园实行分流管理,教职员工、走读生等从南门经人脸识别通道有序进入校园,其他在校生从人行天桥进出校园;后勤服务人员、校企合作人员等其他校外人员统一从西门经人脸识别通道进出。
第九条 严禁各类共享单车进入校园,禁止中小学生骑自行车进入校园游玩。
第十条 非机动车校园骑行必须靠右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全校园内禁鸣喇叭,严禁超载。非机动车的刹车制动等安全装置必须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不准撑伞、不准双手离车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
第三章 校园道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否则,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将予以驱离。
第十三条 校园内行人必须遵守靠边行走的原则,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出现放风筝、打球、追逐打闹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遇有重大文体、接待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安保处在校园实行道路交通临时管制措施,进入校园的车辆和行人须严格按照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和临时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禁止占用校园道路进行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四章 事故处置
第十六条 凡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安保处,同时安保人员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事故。
第十七条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安保人员要及时做好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双方协商意见等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发生交通事故时因司机本人的责任造成车辆损坏未向安保处报案的,安保处不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内外的交通安全行为与教职员工个人绩效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考核挂钩。
教职员工在校外出现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按照《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违法行为与文明创建评优奖励挂钩处理办法》规定执行,并扣除相应的绩效考核综治分数和精神文明创建奖励。
教职员工在校内违反上述规定或出现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禁止车辆入校、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扣除相应的绩效考核综治分数和精神文明创建奖励。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在校内违反上述规定或出现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禁止车辆入校、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和上述规定,对乱停乱放的车辆,物业安保人员可采取锁车或拖车等方式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违规者自行承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公由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有3次及以上校园道路交通违规行为记录,将取消其入校资格,待考试合格,经申请通过后方可入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请各部门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保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