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员工、在校生、工作人员、各类培训班学员、进驻学校的建筑施工人员以及进入学校的来访人员等。
第二章 出入校门制度
第三条 自觉服从门卫、保安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出校门应按规范佩戴校牌(校徽),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未带证件,必要时,需接受门卫查询、查验,经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
第四条 来访人员必须遵守会客登记制度。按要求出示相关证件或其他需查验的相关证明,配合门卫人员做好核验、登记工作。
第五条 学生驾驶机动车入校,需到保卫科办理相关手续,外单位机动车未经同意不得驶入校内。
第六条 对于带建筑材料、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资离校者,一律凭有关部门证明放行。私人物品门卫有权查询。
第七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学生应该严格遵守学生证管理制度,不得相互转借,具体按《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违反本章上述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全体师生需严格执行《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学生处宿管科报备,经同意后方可住宿。
第十条 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售卖酒类饮品,严禁酗酒、赌博或变相赌博;上课、自修时间不得在宿舍、教室内搞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未经保卫科批准,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在校内设摊售卖物品;凡未经保卫科批准,在校内设摊叫卖者,保卫科有权制止,并视情节没收。
第十三条 严禁在校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校园内及公共场所,严禁男女之间有伤风败俗等不轨行为。
第十四条 未经党委工作部批准,禁止在校园内(含人行天桥)悬挂条幅、标语或其他宣传海报、板报。禁止在各公共场所张贴小广告、标语或商业用途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举办晚会及涉外的文体活动等,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后,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和领取临时出入证,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各部门的布告、通告等。
第十八条 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或公共场所、设备仪器上任意刻划涂抹,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园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禁止在校园内传播、散布非法言论、视频、图片等。
第二十条 校园内不得放养动物,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职工租用校内房屋、宿舍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总务处办理手续,并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按《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章 校内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公物不得擅自拆迁损毁,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禁止挪用、侵占公共财物。不得将学校公共物品带离学校或遗弃、销毁。
第二十五条 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积极为警方提供线索,严厉打击各类销赃、分赃行为。
第二十六条 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园绿化。不得攀爬树木。未经允许,禁止采摘校内果树上的果实。
第五章 校内举办文体活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场馆、教室、实验室、运动场等仅限本校人员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相关场所不得私自外借。
第二十八条 各类活动不得对外售票。特殊情况应事先经党工部、办公室批准后,再到保卫科办妥手续,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同意举办的各类活动,主办者必须制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合好安全管理人员,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在场馆内举行各类活动,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章上述规定,有关部门可责令其立即停办或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施工、维修队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来校施工的建筑、维修队在开始施工前,需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备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人员管控方案等。进校后,二日内向总务处报送人员花名册和安全防护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满20人以上的单位、团队,应设兼职治保员一名,负责其所在单位、团队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保卫科对职工进行教育。对有违纪违法现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保卫科报告。
第三十四条 施工人员须按照指定场所活动、就宿。不得在工作区、生活区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在宿舍区聚众赌博,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办公区、生活区、学习区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章上述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赔偿损失、停业整顿或终止合同等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施工方承担。
第七章 各类培训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类培训班在开班前3天由培训班负责人向保卫科报送有关培训时间、地点、人数、教室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开班动员时应明确通告有关校规校纪和治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培训学员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员发生纠纷由主办单位负责调解处理,发生治安案件由保卫科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章上述规定,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并对主办单位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现金、票证、各种贵重物品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财务现金、票证和各种贵重物品、实验室危险品等要由学校在编人员专人保管,并严格各种手续,不准超标存放。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一般不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有,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锁好门。因本人过失,造成财物丢失的,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私人现金、票证、贵重物品不准放在办公室内。
第九章 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校地联防联动机制,依靠辖区街道办、居委会、派出所,形成政府各职能部门、执法机关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执法部门作用,尽职尽责,协同作战,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整治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四十五条 全体师生员工负有组织、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的义务,并积极对破坏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辖区派出所、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校地(警)共建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校园及周边治安情况,切实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学校保卫科具体负责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四十七条 强化校园出入口、学生宿舍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做好集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学校治安管理能力。
第四十八条 充分发挥校园警务室作用,提升校园及周边见警率,提高警察护学岗能力。协调辖区派出所加强维护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对盗窃、敲诈、勒索、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流氓团伙、黑恶势力,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黄、赌、毒”要坚决铲除,净化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加强对学校周边治安复杂部位、重点时段的巡逻,及时帮助学校解决治安隐患,构建校园安全防范体系。
第四十九条 校园周边环境应当保持整洁、确保车辆通行无阻。严禁在学校门前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开设农贸市场和停车场。如发现学校周边的违章建筑,应提请政府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重要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及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的情况,按保卫科下发的《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办法》等文件执行,本规定不再赘述。
第五十一条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员工、在校生、工作人员、各类培训班学员、进驻学校的建筑施工人员以及进入学校的来客来访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本校人员,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范畴。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科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生效。